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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:「公司非依減資之規定,不得銷除其股份;減少資本,除本法規定外,應依股東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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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:「公司非依減資之規定,不得銷除其股份;減少資本,除本法規定外,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」,而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,則非所問。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: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,應分為股份,每股金額應歸一律,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······」,是以,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。(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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